【裁判手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人员选派管理办法》

​​中国足球协会

​裁判人员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各级各类赛事裁判人员的选派,确保选派工作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遵循严谨的原则和科学的程序,降低选派中的不科学因素影响,加强裁判工作的监管,保证选派工作质量以及比赛的顺利进行,根据《国际足联章程》、《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裁判组织管理规程》、《国际足联国际级比赛官员申报和选派规程》、《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赛事以及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选派裁判人员的其他赛事;各会员协会主办的赛事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裁判人员指裁判监督(裁判长)、赛区裁判以及临场比赛官员。

​第二章 选派权限

​ 第四条 由中国足协选派裁判人员的赛事

​ (一)国际足联、亚足联及其他国际体育组织授权中国足协选派裁判人员的赛事。

​ (二)全运会、青运会等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赛事。

​ (三)中国足协主办的其他重大赛事。

​ (四)由会员协会主办(承办)的重要国际赛事。

​ 第五条 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足联”)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选派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六条 会员协会主办(承办)的各级各类地方赛事、国际或国内双边或多边赛事,由会员协会选派裁判人员。如需邀请其他会员协会注册裁判人员参与比赛工作,须与对方协会协商一致;如赛事属于国际赛事,或邀请国家级(含)以上级别裁判人员,须不晚于首个比赛日前10个工作日报中国足协,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职业联赛裁判人员执裁资格

​ 第七条 中国足协裁委会制定各级职业联赛裁判人员晋级、招募和降级方案,在保证每年度裁判执裁总体水平的基础上,对各级联赛裁判人员进行动态升降、末位淘汰,并据此确定职业联赛执裁裁判人员名单。

​ 第八条 中国足协裁委会根据上一年度裁判人员综合考核情况对职业联赛裁判人员进行执裁级别划分,并进行赛季前培训,通过培训、考核及公示的裁判人员获得当年度相应级别赛事裁判工作执裁资格。

​第四章 全国赛会制裁判人员的选派

​ 第九条 赛会制裁判长

​ (一)凡赛会制的赛事,应向赛区选派裁判长。

​ (二)选派裁判长的基本原则

​ 1、胜任原则。裁判长须具有所派赛事级别(含)以上的裁判监督资格。

​ 2、中立原则。尽可能与所在赛区的参赛球队不属同一会员协会或省级行政区域。

​ 3、就近原则。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就近地区选派。

​ 第十条 赛会制裁判

​ (一)赛会制每个赛区选派的裁判人数应满足本赛区每天实际比赛场次需要。

​ (二)选派裁判的基本原则

​ 1、胜任原则。赛区裁判须具有所派赛事级别(含)以上的执裁资格。

​ 2、中立原则。尽可能与所在赛区的参赛球队不属同一会员协会或省级行政区域。

​ 3、均衡原则。避免在同一赛事中过多选派同一地区的裁判。

​ 4、就近原则。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就近地区选派。

​ 5、适用原则。在赛事需要、条件具备时,可以在女子赛事中选派适量男子裁判,或在男子赛事中选派适量女子裁判。

​ 第十一条 选派赛会制裁判人员的基本程序

​ (一)在裁委会的授权下,由中国足协裁判部或中足联根据选派原则和比赛需要,提出赛区裁判人员选派名单的建议。

​ (二)中国足协审批通过赛区选派名单。

​ (三)由中国足协裁判部或中足联将赛区选派名单通知至各会员协会,由相关会员协会通知裁判人员本人。

​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更换裁判人员时,由中国足协裁判部或中足联报中国足协批准,并将相关信息或文件发至各会员协会及有关赛区。

​ 第十三条 赛会制比赛中的临场比赛官员,由中国足协裁判部或中足联(或授权赛区裁判长)参考本办法第十五条,结合赛区比赛进展、裁判团队实际情况选派。

​第五章 全国主客场制裁判人员的选派

​ 第十四条 主客场制裁判监督

​ (一)每场比赛选派1名裁判监督。

​ (二)选派裁判监督的基本原则

​ 1、胜任原则。裁判监督须具有所派赛事级别(含)以上的裁判监督资格。

​ 2、中立原则。裁判监督与本场比赛任何一队不属同一会员协会或省级行政区域。

​ 3、回避原则。裁判监督与临场比赛官员须均不属于同一会员协会或省级行政区域;尽可能避免同一名裁判监督过多场次地评估同一名裁判;裁判监督本人可按照裁委会相关规定申请回避某参赛队的比赛。

​ 4、就近原则。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就近地区选派。

​ 第十五条 主客场制裁判

​ (一)每场比赛选派1名裁判员、2名助理裁判员和1名第四官员。依照赛事规程规定,也可选派视频比赛官员、附加助理裁判员、候补助理裁判员等。五人制足球、沙滩足球每场比赛选派1名裁判员、1名第二裁判员、1名第三裁判员和1名计时员。

​ (二)选派裁判的基本原则

​ 1、胜任原则。所有比赛官员须具有所派赛事级别(含)以上的执裁资格。

​ 2、中立原则。所有比赛官员与本场比赛任何一队不属同一会员协会或省级行政区域。

​ 3、择优原则。根据比赛需要,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身体素质优秀,近期执裁状态和体能状态良好的裁判担任本场比赛官员。

​ 4、回避原则。尽可能避免同一名裁判连续执裁同一球队比赛;原则上不选派与本场比赛任何一队有夺冠、保级或其他利益关联的其他球队所属会员协会的裁判;尽可能避免选派在较短时间内执裁本场任何一队的比赛中出现过重大技术失误并引起较大争议的裁判;裁判本人可按照裁委会相关规定申请回避某参赛队的比赛。

​ 5、均衡原则。避免同一裁判在一年内过多地执裁同一参赛球队比赛。

​ 6、就近原则。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前提下,就近地区选派。

​ 第十六条 主客场制选派裁判人员的基本程序

​ (一)在中国足协裁委会的授权下,中国足协裁判部或中足联裁判管理部门提出每场裁判人员建议名单。

​ (二)名单经中国足协审批通过后,由中国足协裁判部或中足联裁判管理部门通知至各会员协会,并通知裁判人员本人。

​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更换裁判人员时,由中国足协裁判部或中足联报中国足协批准,并将相关信息或文件发至各会员协会及有关赛区。

​第六章 附则

​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国足协及其裁委会批准,中国足协裁判部或中足联裁判管理部门可以在选派基本原则限制外,从保障比赛执裁任务出发选派裁判人员。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足协裁委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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